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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者不准监考。
三、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四、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遵守交接手续。考试级别、密封情况应认真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五、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六、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
七、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等统一规定的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一致。核对完毕后,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八、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考点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的正常实施。
九、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信号,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十、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员在前面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完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十一、考试听力部分开考后,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监考员在开考30分钟后应填涂缺考登记卡并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别在得分处加盖或书写“缺考”或“空白”。
十二、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对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三、监考人员应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将违纪考生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表,没收违纪证据,并附在考场记录表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十四、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五、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未经当地考试部门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像、录像。
十六、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做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考试终了前10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十八、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上。监考员应认真填涂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及座号,检查核对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完毕后请考生退场;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
十九、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考验收合格后, 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二十、每次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二十一、监考员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者,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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