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少儿英语实行两级管理体系,即教育部考试中心中英教育测量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英中心)负责在全国的推广实施管理,并根据需要在全国各省或部分系统内设立承办机构,并授权他们在统一要求下负责本省、本系统内的该项目的推广宣传及组织实施。经中英中心认证的各省或各系统的承办机构负责组织报名及培训考试管理,并负责聘请专家、教授组成专业指导小组对剑桥少儿英语培训考试的具体实施进行指导。参见《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管理规则(试行)》。

            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管理规则(试行)
                教试中心[1997]17号
                  1997年2月25日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是由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UCLES)为非英语母语国家6~12岁的少年儿童设计的。
  第2条 引进该项目的目的在于落实《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教育要“从‘三个面向’出发,使教育事业适应未来需要”的精神,适应我国基础教育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要求,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接受规范的语言训练,为其进一步学习和提高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3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所属的中英中心负责该项目在全国的实施管理,根据需要在各地区或部分系统内设立承办机构,在统一要求下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实施管理。
  第4条 为避免增加中小学生负担,该项目以课外兴趣活动为主要形式。

                  第2章 职 责

  第5条 中英中心职责:
  1.负责项目在全国的推广实施及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拟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培训、考核规范;
  2.审批项目承办机构,对项目承办机构、培训机构及考核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管理;
  3.培训教学人员、考评人员及管理人员;
  4.印制发送培训考核大纲、试卷、听力磁带等与实施考核相关的各项事务;
  5.确认证书申请,发放证书;
  6.引进、组织编写、推荐培训参考用书及相关资料,编制计算机管理软件;
  7.组织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表彰等活动;
  8.建立专家指导咨询机构,为项目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9.与UCLES共同完成双方在有关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10. 其他全国性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6条 项目承办机构是该项目在某一地区、系统内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1.根据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项目推广宣传和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项目培训工作的教育机构进行登记认证,对项目培训机构的教学、教学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组织项目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4.确立考核点,组织考核实施;
  5.按本规则和有关要求填写报送各项报表、资料、申请证书;
  6.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时与中英中心完成财务结算。
  第7条 项目培训机构职责:
  1. 根据项目要求配置相应的师资和设备;
  2. 组织上岗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相关人员培训;
  3.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项目的要求进行招生;
  4. 按项目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5. 向承办机构上报报名资料,组织学员参加考核;
  6. 向承办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8条 考核点由项目承办机构在条件较好的项目培训机构中选择确定,其职责是根据本规
则及有关要求承担考核工作。

            第3章 项目培训机构考核点的认证登记与管理

  第9条 经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开展该项目须到本地区或系统承办机构认证登记;系统承办机构只认证本系统内的教学单位;无承办机构的地区由中英中心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代为认证登记。
  第10条 申办项目培训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该项目培训所要求的场地、设备;
  2. 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较稳定的、具有上岗资格的培训教师;
  3. 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考核。
  第11条 认证登记程序:
  1. 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剑桥少儿英语培训项目申报审批表》;
  2. 统一编发培训机构编号并报中英中心;
  3. 项目培训机构按以下规则编号:
         
  其中培训机构序号:
  001~099 为由中英中心认证的项目培训机构;
  100~399 为由系统承办机构认证的项目培训机构;
  400~999 为由省级承办机构认证的项目培训机构。

  省(市、区)代码:

华北 东北 华东 中南 西南 西北
11北京 21辽宁 31 上海 41 河南 50 重庆 61 陕西
12天津 22吉林 32 江苏 42 湖北 51 四川 62 甘肃
13河北 23黑龙江 33 浙江 43 湖南 52 贵州 63 青海
14山西   34 安徽 44 广东 53 云南 64 宁夏
15内蒙古   35 福建 45 广西 54 西藏 65 新疆
    36 江西 46 海南    
    37 山东      


  第12条 承办机构每年一次对项目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宣传广告、招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填写《培训机构评估认证表》,并将认证评估结果报中英中心备案。
  第13条 项目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广告、教学计划须报送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14条 中英中心不定期派巡查人员对各项目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招生、宣传等进行检查、指导,对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将会同承办机构酌情进行处理。
  第15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培训机构注销其认证登记,被注销的项目培训机构2年内不再认证登记。
  1. 申报审批过程中有虚假情况的;
  2. 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3. 在培训过程中由无上岗资格的教师担任主要培训工作的;
  4. 不能按照项目培训计划和要求进行培训的;
  5. 有违反国家及当地有关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
  6. 其他需注销情况。
  第16条 考核点如在考核实施过程中有违纪情况的,由承办机构酌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考核点资格。

                  第4章 教 师

  第17条 具备英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获得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教师资格证者,可到各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
  第18条 教师培训由中英中心按照项目要求进行。

                 第5章 培训与考核

  第19条 学员按照自愿的原则报名,由各项目培训机构接受报名并安排培训工作,为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每个培训班的人数不得超出30名。
  第20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中英中心提供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21条 为统一标准和质量,各项目培训机构应使用由中英中心编发、推荐的培训教材及有关材料。
  第22条 各培训机构在报名结束后按要求上报人数,承办机构按照人数配发教材及有关资料。
  第23条 为了检测学员的学习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每年寒假、暑假各举办一次统一考核。考核将按照UCLES《管理规则》提供的大纲进行。
  第24条 考核由承办机构按照本规则和《考务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各考核点承担考核工作。《考务实施细则》将另行公布。
  第25条 考核分为笔试、口试两部分,参加口试的考官必须由经过中英中心培训并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6章 证 书

  第26条 凡经过培训和考核的学员均可获得由中英中心与UCLES联合签发的证书。该证书为学员学习结果的证明,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全国通用。

                  第7章 费 用

  第27条 中英中心根据与UCLES的协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取证书考核管理费65元/人·级,用于支付UCLES及中英中心完成相关职能的费用。
  第28条 各承办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 报当地有关部门核定后执行, 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29条 各项目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各省级承办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制订, 报当地有关部门核定后执行, 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系统承办机构所属的培训机构参照当地承办机构报批的标准执行。

                  第8章 附 则

  第30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31条 本管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32条 各承办机构可根据本管理规则和当地有关情况制订实施细则。